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
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相關規範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結合國立成功大學師生、校友暨熱心贊助國立成功大學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社會人士,協力展開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服務,以促進國家社會經濟暨科技、工業發展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- 一、有關電子、資訊、材料、機械與自動化、航太、船舶、運輸、 化工、土木、水利及海洋、國土規劃、測量及空間資訊、建築、環工、資源與能源、醫衛與生技、社會經濟、工商業管理等項經濟暨科技、工業發展計畫之研究、規劃、執行、評估、管理及相關成果之推廣。
- 二、有關前述等項經濟暨科技、工業產品之鑑證、設計、監造、技術諮詢與服務。
- 三、有關前述等項經濟暨科技、工業人才培訓工作之規劃與執行。
- 四、有關前述事項之圖書刊物出版及相關成果產銷事宜。
- 五、其他與前述有關之業務及獎助事項。
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由國立成功大學教師、校友暨各界人士捐助新台幣壹仟萬元外,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內、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成功大學(台南市東區大學路一號),視業務需要得於國內外適當地區設立辦事處。
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其職權如下:
一、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二、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。三、董事長、副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四、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五、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六、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七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八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九、合併之擬議。十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一至十七人,由成功大學教授、成大校友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;其中三分之二人選(不足一人以一人計)由國立成功大學提名。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之。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,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,董事會得另行聘請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八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董事會開會時,董事得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為之,視同親自出席。董事會之決議,種類如下:
一、普通決議: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二、特別決議: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下列重要事項,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,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:
一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二、董事長、副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三、基金之動用、以基金填補短絀。四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五、合併或解散之擬議。六、其它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第九條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一切會務。董事長請假、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副董事長代理之。
第十條 本會置監察人一至三人,由成功大學教授、成大校友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;其中三分之二人選(不足一人以一人計)由國立成功大學提名。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;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議。監察人職權如下:
一、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。二、稽核財務帳冊、文件及財產資料。三、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。
第十一條 本會監察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,每屆期滿改聘三分之一。監察人為無給職。
第十二條 本會業務部門秉董事會制定之業務方針及其他決議辦理本會業務,其組織規程另訂之。
第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。應依經濟部規定之內容、格式及期限編製預算書及決算書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經濟部辦理。
第十四條 本會應建立人事、會計、內部控制、內部稽核及誠信經營規範等相關制度,並提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五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之經費來源如下:一、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。二、法人成立後之捐贈。三、基金孳息及各項收入之投資理財收益。
第十六條 本會為維持本身之存在或發展本身之公益事業,得投資相關聯事業。如有基金動用情形,須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。
第十七條 本會一切收入除必要開支外,由董事會依下列用途支配之:一、撥充營運資金。二、贊助業務相關單位科學技術研究。三、贊助業務相關單位添置科學技術設備。四、與本會創辦目的相符之其他支出。
第十八條 本會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應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九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解散時,剩餘財產全部捐贈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,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第廿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財團法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。